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6年8月18日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8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四)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对其发出提示性缴费通知。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使用。主要用于秘书处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和开展信息交流、行业调研、考察等会员服务业务支出。
第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年无故不按时缴纳会费者,按《章程》规定,可视为自动退会,并要求所在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注销会员资格。
个别会员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可酌情减免。
第八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行业主管单位(水利厅)、财政、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