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8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四)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对其发出提示性缴费通知。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使用。主要用于秘书处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和开展信息交流、行业调研、考察等业务支出。
第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年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者,按《章程》固定,可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注销会员资格。如再次申请入会,需经协会从新审核,审核通过后并补交往年所欠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厅)、财政、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0日经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次理事会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水利行业协会
2023年12月20日